张雪樵:重构与德治相结合的法治原则

  社会治理离不开法治,也离不开德治。总书记最近在视察中国政法大学时发表了重要讲话,他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一个鲜明特点就是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法治和德治必须两手抓,两手硬。作为老师,作为学生,都要树立德法兼修的理念。依法治国是十五大提出来的,至今已经二十年。应该说,二十年的法治建设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是我们不能忽视,今天海量的立法存在过多的西化现象,我们的司法、执法都因为过分注重硬套西方的法治原则而出现了机械执法,包括变相的司法或者荒唐司法的案例,这值得我们进行反思和总结。今天,我们要实现法治与德治的结合,就应该去思考如何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所应该具备的法治原则和法律思维。

  首先来讨论法治原则中最重要的原则,即对公权力进行治理的法治原则。对于公权力,很多人主张或者提倡“法无授权不可为”,强调对公权力加以限制,责权法定。有的地方还把这句话直接写进了人民代表大会上的政府工作报告,作为对于政府依法行政的承诺,或者制定权力清单的依据。我们说政府的权力应该是法定的,但是,那么政府官员对于法律授权之外的,是否可以什么都不做呢?

  我认为,这个原则用在官员身上就是有悖于德治的精神。其一,“法无授权不可为”这句话不符合中国传统历史文化的勤政要求,“勤”是必备的行政道德价值观。明代就讲,出仕做官,以勤政为首务,政不情则百事殆。明代的政治家、万历年间三大贤臣之一吕坤在《呻吟语·治道》讲道:廉静寡欲,分毫无损于民,而万事废弛,分毫无益于民,也逃不得尸位素餐。就是说,即使一个官很清廉,没做任何对老百姓不利的坏事,但是万事没有得到治理,他也不是一个好官,只是一个庸官而已。

  其二,“法无授权不可为”原则,不符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党的宗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为官应当想人民群众之所想,急人民群众之所急,解人民群众之所难,而不应该“不求有功但求无过”。不能因为法无授权而对老百姓的民生疾苦熟视无睹而高枕无忧。

  其三,“法无授权不可为”原则远脱离基层政府的实际现状。集中力量办大事,集中力量攻坚克难,集中力量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是我国的政治体制优势。比如现在洪水来了,所有的官员应该以防洪为第一要务,而不是说我的职责里面没有“防洪”两个字,就应该在家中休闲看电视。应该说,“法无授权不可为”,只是官员的法律底线:不逾越法律底线,不违法行使权力,不徇私枉法。除此之外,为官者还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必须勤政爱民。只有两者兼备,才能成为造福一方的好官。所以,我个人认为,重构与德治相结合的第一个法治原则应当是——“责权法定而勤政为本”。

  接下来再来讨论对于私权力“法无禁止即可为”的法治原则。这一句话与上一句话一起被视为西方国家的法治原则。法律是人民权利的圣经。但我们想一想,法律从来都是可畏而不可敬的;法律又永远是滞后于社会,是考虑不周的。如果法无禁止,公民是否真的可以为所欲为呢?

  我认为,这个原则用在普通社会成员身上也是有悖于德治的精神。“法无禁止即可为”原则不符合中国传统的道德文明。天下非一人之天下,乃天下人之天下。孔子说“克己复礼”为“仁”,“己欲达而达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就是说我爱自由,并不能妨碍他人自由;我爱平等,必求得他人之平等。在中国的传统社会,除了法律,更重要而被强调的是“天理”。天理是中国作为立法与司法最高的指导原理、最高的原则。所谓天理、国法、人情,三者融合于传统法文化当中,形成今天仍然主导着中国大多数人思维的法律意识结构。所以在国人的心中,怎么做人,怎么做事,绝对不是等同于不违背法律的几条禁令那么简单,而必须遵从历史形成的公序良俗,包括乡规民约等等。所以我们说,除了不违背法律的禁令,还必须要尊重社会的公德。梁启超先生说,人人独善其身者谓之私德,人人相善其群者谓之公德,二者皆人生所不可缺之具也。中国社会的“公”法“公”规在形式上不仅制定在国家法律,还体现在公序良俗、地方习惯、乡规民约、行会会约和家规祖训等等。所以只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观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原则结合起来,我们人民的权利才会真正地得到保障。所以,重构与德治相结合的第二个法治原则应当是——“自由平等而公德为界”。

  最后来讨论一下“法律至上”的原则。这是西方国家深入人心的法治原则,我们也已经将其当做人治与法治的分水岭。但很多人把“法律至上”仅仅理解为按照法律办事——只要我做的事情符合法律条文就是履行职责,而无需顾及事情有没有办好,老百姓是不是满意。有不少法律界人士把“法律至上”等同于“唯法独尊”。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司法不通情理、非法骑在法律之上的怪象。最近出现的于欢案件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马克思说: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的,那是法学家的幻想,相反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今天,我们强调依法治国,但是依法治国不仅仅是把法律规则作为“葵花宝典”。习近平总书记说:“群众满意不满意是衡量政法工作的根本标准。”我们的老百姓很多人没有学过法律,但是他们头脑当中都有一个根深蒂固的道德观念,他们心中都有一杆判断公正是非的良心秤,社会的公序良俗就是他们的朴素正义——天理和公平。所以在我们的法治进程当中,只有把老百姓的朴素正义与法则正义结合起来,在认定事实和证据时,以朴素正义为方向,以法治正义为路径,才不能黑白颠倒;在适用法律时,以法则正义为准绳,以老百姓的朴素正义来把握分寸,才会得到人民群众的认可和满意。中国的法治必须要结合中国历史以来的传统道德文明,否则我们的法治就缺乏历史的正当性,不能够把公理民情和传统道德融合于法律,那么,良法善治将可能只是一个美丽的幻想。所以,重构与德治相结合的第三个法治原则应当是——“法律至上而公理为先”。